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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八講:院會
發表日期 2014-08-04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院會是立法院最重要的會議,任何法案的一讀、二讀、三讀,甚至任何決議都必須經由院會宣讀,方能成為正式決議。雖然有人認為委員會才是真正審議、討論法案的主要戰場,另外也有人認為朝野協商才是主導法案的關鍵,院會僅是作為形式上的審議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委員會、朝野協商功能都能被其它會議所取代,唯獨院會的功能,在立法院中完全沒有被取代的可能。

逕付二讀、於院會將委員會決議不須朝野協商之議案交付協商,都是院會取代委員會討論功能的方式;此外,院會定期表決處理交付協商逾一個月的議案,即是取代朝野協商的方式,但法案不經院會宣讀,勢必無法通過、公佈,意味院會之功能有其不可取代的唯一性。

國人對於立法院的印象,也多半來自媒體對院會的報導。從國是論壇的無所不談到夜宿立法院、佔領主席台,甚至眾多立委大打出手、學運太陽花佔領立法院等,國人對於立法院的刻板印象、負面印象等,也多半來自院會開會的場景。

然而國人對院會的瞭解,卻知之甚少!想必很多人對院會必有一個疑問,那就是既然院會可以取代委員會、朝野協商,那為何院會常受協商所制約,甚少對逾一個月協商期之法案動用表決?何以議事日程中詳列許多討論事項案,而立院常為法案績效召開臨時會,但經常性院會卻常因協商而宣告休息或散會呢?這樣的立法院是否自相矛盾、啟人疑竇?

看似國會多數黨甘願放棄院會表決而被朝野協商所制約,但實際卻是因為受制於議事策略,尤其是表決。院會表決猶如雙面刃,表決雖能立即分出勝負,但卻也有其政治上的反效果。例如,政治表態與拖慢議事效率。朝野協商因其結論必須各黨團同意,故某種形式來說,朝野協商共識等於朝野各黨團共同承擔、共同負責,有功一起賞,有過一起罰,而會計法第99-1條修正案即是一例。此外,表決,尤其是逐案逐條表決,表決結束後,再要求重複表決,這樣將全面拖慢議事效率。再者,動輒要求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待命表決,將使黨團幹部承受極大壓力。黨團幹部除了一方面要掌控立委行蹤、確保表決多數外;另一方面又必須承受來自黨籍立委的被動員壓力,因為動員黨籍立委投票,意味立委行程因動員而必須更動。倘若黨團動員立委過於頻繁,將使得動員越趨困難,增加動員失敗的風險。

因此,院會雖然有其不可取代性,院會表決亦可解決無共識協商爭議,但由於立法院議事是一連串的政治賽局,國會多數黨勢必會顧及日後議事和諧,故非到最後關鍵時刻,國會多數黨甚少拿出表決當做終極武器。甚至有些時候立法院發動表決亦是朝野協商的共識!此時,表決勝負已不是各黨關注的重點,政治表態勝於表決輸贏!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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